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某,男,粮农。
被告:杨某某,女,粮农。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21年4月2日以提交法庭的光盘内容无法证明被告欠付原告的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