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刘大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孙相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4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十堰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十堰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外滩一号房屋39套。申请执行人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外滩一号6号楼一单元2502、2003,8号楼一单元303房屋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外滩一号6号楼一单元2502、2003,8号楼一单元303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元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羽 书记员谭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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