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杜传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金笑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杜传军诉被告金笑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传军于2021年4月23日向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因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故本案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斌元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杜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笑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传军诉称,2019年11月,原告(包工头)接到重庆房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人员的邀请,负责给被告的仟汇假日酒店进行拆除敲墙后面的室内改造工程,期间原告又召集王庆淦、张永科,王庆成等8人在此施工,产生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4245元。但被告至年底仍未支付工程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装修不合格为由扣除3800元。被告最终支付原告22000元,还欠原告18445元。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8445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金笑波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为原告发包的仟汇假日酒店装修工程进行施工。
2020年7月3日,原告(丙方,杂工)、被告(甲方)及重庆房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结算协议》,约定鉴于2019年11月27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施工甲方发包的仟汇假日酒店装修施工项目,丙方实际施工了酒店部分项目内容,甲方存在部分应付乙方款项,乙方存在部分未付丙方款项;现甲方就直接与支付丙方款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丙方承诺如自身施工项目内容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对自身负责施工的内容进行维修,直至合格;经甲丙两方确认维修合格后三日内,甲方直接向丙方支付人民币32445元,如不合格由甲方与丙方协商扣除相应维修金额后再支付给丙方剩余款项;丙方收到款项后,在仟汇酒店所有应付款项结算完毕;乙方认可甲方向丙方支付的款项,丙方收到的款项视为甲方结算给乙方的工程款项,在应付款项中扣除,甲乙双方另签结算明细。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以微信形式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原告微信转账14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算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及其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重庆房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445元,现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等情况,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8445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金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传军工程款人民币1844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5元,由被告金笑波负担;由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缴费通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