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侯某,出生日期不详,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诉称
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侯某支付蔬菜款619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侯某从事蔬菜收购生意,2018年7月24日起侯某多次在马某处收购蔬菜,并在出具的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侯某共计拖欠蔬菜款61932元,后马某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向本院提供的侯某的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均无法联系到侯某。马某不能提供侯某准确的联系方式及住所地,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信息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马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