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秀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姜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姜忠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绥棱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海峰,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曹喜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秀芬、姜玥、姜忠仁申请执行绥棱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及曹喜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2014)绥棱林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执行,二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我院继续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曹喜海已经全部承担给付所有的项目金额合计:482275.31元的义务,(详见附后执行标的额明细),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绥棱林区基层法院(2014)绥棱林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