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贵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董涛,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贵忠与被告董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刘贵忠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贵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贵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贵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