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岳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林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住四川省华蓥市,现在达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岳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追缴林权违法所得一案,根据(2019)川1621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的规定,应追缴执行人林权违法所得0.61万元,因林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告知了移送执行人,征询移送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移送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川1621执2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