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贾家湖社区洞庭大道1179号。
法定代表人:尹长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金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金晶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