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小狗,男。 被告:李改利,女。
审理经过
原告李小狗与被告李改利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狗、被告李改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小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700元,每次一次性支付一年;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女儿,原告省吃俭用、含辛茹苦将被告抚养成人,并安排被告成家,现原告已逾七旬,体弱多病,加之原告老伴2020年因车祸逝世,原告的身体更加虚弱,生活无法自理,每日需喝药物和他人伺候照料才能维持生活,原告每日药物和保姆费用合计为5000元,其他子女均能按月给付原告赡养费,而被告拒绝给付,为保证原告能安享晚年生活,原告已将被告抚养成人已尽到父亲责任和义务,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法律规定应尽的法律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求。
被告辩称
李改利辩称,我没有生活来源,无法支付赡养费,但我可以将我父亲接到家中尽赡养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小狗与妻子张玉萍生育了长女李改利、长子李大虎、次子李小虎,现均已成年。原告妻子张玉萍于2020年7月25日因车祸去世。原告现随李小虎在新绛县西曲村生活。2021年5月31日,原告以被告未尽赡养义务,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故被告应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被告虽提出愿将原告接到家中赡养,但原告明确表示不愿随被告生活,故应遵循原告本人的意愿,被告应依法承担原告的赡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1700元的请求,因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2019年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728元的统计数据,原告共生育三个子女,故被告应承担原告赡养费用的三分之一,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承担原告赡养费245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赡养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改利自2021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李小狗赡养费245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的赡养费; 二、驳回原告李小狗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彦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亚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