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堪传,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徐闻县××××××住,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堪传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堪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3月2日8时许,被告人陈堪传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岭水沟旁的花生地内盗走被害人吴某1的灌溉喷头280个。经徐闻县××××××认定,被盗的280个灌溉喷头等财物值款为452元。
2、2020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陈堪传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被害人陈某1的家宅一楼内盗走红色本田125两轮摩托车一辆。经徐闻县××××××认定,被盗的红色本田125两轮摩托车值款为1800元。
3、2020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陈堪传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被害人潘某2的桉树园地处盗窃一辆重庆CQ100-8两轮摩托车时被发现和逃离现场。经徐闻县××××××认定,被盗的重庆CQ100-8两轮摩托车值款为1520元。
4、2020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陈堪传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处盗窃被害人符某1的红色本田CG125摩托车时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经徐闻县××××××认定,被盗的红色本田CG摩托车值款为1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堪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且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堪传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堪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被告人陈堪传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2、吴某1、陈某1、潘某2、符某1的陈述,被告人陈堪传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清单,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关于对人员的侦查说明,党员身份核查复函,常住人口信息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堪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堪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且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堪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堪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堪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已折抵被监视居住前羁押的1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