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城县二郎庙乡酒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华成,任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马绿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马绿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磊,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方城县二郎庙乡酒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马文华、马绿峰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城县二郎庙乡酒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城县二郎庙乡酒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方城县二郎庙乡酒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城县二郎庙乡酒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