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广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洛浦县平路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和田洛浦县城区街道文化路19号3幢9单元4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MA7888XX2C。
法定代表人:麦托合提·吾力卡斯木,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依据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青28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赵广延的执行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洛浦县平路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