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阳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徐守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阳阳诉被告徐守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阳阳于2021年4月8日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李阳阳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李阳阳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阳阳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齐静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