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迪林,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迪林罚金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黔042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迪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迪林缴纳罚金5000元。 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迪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迪林的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帐户;被执行人李迪林名下无、证券、保险及税务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迪林的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贵G×××××号长安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3.本院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迪林名下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李迪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李迪林为尚在服刑,在该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迪林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李迪林名下有车牌号为贵G×××××号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属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本院穷尽调查手段后被执行人李迪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被执行人李迪林尚未执行的金额为罚金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侯慧婷 审 判 员 周钰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夏 娟 书 记 员 王志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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