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八里桥路245号附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12426617。
法定代表人:张瑞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5楼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643083E。
法定代表人:陈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财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远,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90元,减半收取计3345元,由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韦树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吴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