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素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

被告:魏战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素谦与被告魏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战勇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素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我借款5,6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借我现金5,610元,借款时魏战勇给我打有借条,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不给付,为此我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我借款5,610元。

被告辩称

魏战勇辩称,借款属实,但已经偿还了1,000元。原告对该答辩予以认可。

原告举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2019年1月31日借条1份。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但借款数额应减去已偿还的1,00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魏战勇于2019年1月31日借原告张素谦现金5,610元,借款后被告偿还了1,000元,剩余4,610元尚未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余款4,610元尚未清偿的事实均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魏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素谦借款4,6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魏战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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