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健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邓鑫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锋诉被告邓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健锋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健锋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健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原告刘健锋预付),由原告刘健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