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明锐通物流第二十八信息咨询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物流北区2栋20号。
经营者:朱国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敬雪琼,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明锐通物流第二十八信息咨询部与被执行人敬雪琼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明锐通物流第二十八信息咨询部与被执行人敬雪琼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明锐通物流第二十八信息咨询部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7101执1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敬雪琼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