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洪浩,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覃辉赞,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钱德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现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徐子麟,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洪浩诉被告钱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洪浩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洪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洪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贺洪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