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孟繁荣,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任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某公司与被告任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6元,由原告山西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