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陈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审理经过

李生与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7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37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案件办理情况是:

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采取控制措施:

1、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公司、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分别四次查询陈杰名下的财产。反馈结果是:

(1)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杰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021年5月至7月,本院冻结陈杰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共计五个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2)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杰名下豫Q×××××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已予以查封,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3)没有查到被执行人陈杰的保险、证券、股权(投资)等信息。

2、进行传统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1)2021年7月,向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杰的登记信息;(2)2021年7月,向驻马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杰的开户信息。

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生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办理的法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义务、执行不能的风险。李生没有提供出可供执行的线索。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陈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李生,告知:(1)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2)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3)已采取的惩戒措施;(4)法律规定的执行不能后果;(5)有权委托律师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李生对约谈告知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生未实现金钱债权3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727民初65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提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陈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生履行债务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对本裁定不服的,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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