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住永济市。

被申请人:曹某,住永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曹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18日发出(2021)晋0881民督2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曹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6月30日以无法找到对方当事人及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李某撤回支付令申请。

申请费158.33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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