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祝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

被告:焦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被告:刘剑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审理经过 原告祝彦平与被告焦东明、刘剑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解除对二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准许祝彦平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焦东明、刘剑刚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祝彦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永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桂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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