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35649125665,地址:青海省天峻县。
责任人:苌俊杰,天峻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玉威,回族,****年**月**日出生,天峻县支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曹健彬,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健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曹健彬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青282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健彬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健彬名下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并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全部予以冻结,从被执行人曹健彬的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中扣划了部分执行款,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剩余56129.74元还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健彬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