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山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郭贵雄,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鹏,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任庄村。 法定代表人:焦永剑,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现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连云港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益 代理书记员 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