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申请人: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桦甸市桦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李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审理经过申请人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督促被申请人李某缴纳物业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6日发出(2021)吉0282民督10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住址,未能找到被申请人李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吉0282民督10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审判员张文亮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杨绍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