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栗海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谭志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审理经过
原告栗海德与被告谭志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海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志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栗海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谭志涛给付欠款4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栗海德给被告谭志涛打工,被告谭志涛一直未给付原告栗海德工资。后被告谭志涛给原告栗海德出具二份欠条,共计44000元,承诺2020年10月15日全部还清。至今,被告谭志涛一直未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谭志涛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谭志涛雇佣原告栗海德干活,后为原告栗海德出具欠条二张,内容分别为:“今有谭志涛欠栗海德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还款日期于2020年10月15号全部还清,欠款人:谭志涛,身份证,电话:158××××5100”和“今有谭志涛欠栗海德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元,欠款人:谭志涛,身份证,电话:158××××510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原告栗海德要求被告谭志涛给付44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谭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栗海德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谭志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琳 书记员朱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