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柴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鸡东县。
被告: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前进街六委。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柴新民与被告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柴新民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连会撤回对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8元,由柴新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