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丰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告:翁雪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丰珍与被告翁雪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翁雪枫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丰珍对被告翁雪枫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