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慕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太平国发(苏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沈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海,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笑莹,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达濠商贸(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慕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达濠商贸(集团)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笑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及自放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约定利率从放款之日起暂计至2016年2月20日为3588563.17元,2016年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另计);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汕头市分行达濠支行办事处(下称达濠支行)于1993年12月31日向原汕头市达濠区商业供销总公司(下称供销公司)发放贷款180万元。2000年6月12日,被告出具《承诺书》,声明供销公司已更名为被告,被告愿意为供销公司所欠达濠支行的贷款本金180万元及相应利息1376929.6元承担偿还责任。2016年6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下称农行广东省行)将本案债权及从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长城广东公司),并于2016年10月18日将债权转让事实登报公告通知债务人。2016年11月30日,长城广东公司又将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债权包转让给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0月12日将债权转让事实登报公告债务人。后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又将本案债权及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原告,并于2019年10月16日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原告系本案债权的合法权利人。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下列证据:营业执照、工商企业查询信息、借款契约、承诺书、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2016农银粤委批转002号)、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中长资(穗)合字[2016]267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南方日报、羊城晚报)。

被告质证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3年12月31日,达濠支行向供销公司发放贷款一笔,金额180万元。双方在借款契约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9.0‰,借款期限自1993年12月31日起至1994年3月15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供销公司没有偿还贷款本息。2000年6月12日,被告出具《承诺书》,声明供销公司已更名为被告,被告愿意为供销公司所欠达濠支行的贷款本金180万元及相应利息1376929.6元承担偿还责任。达濠支行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告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在通知单上签章确认,但没有偿还。

2016年6月17日,农业广东省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长城广州办)签署了《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2016农银粤委批转002号),将本案债权(转让基准日2016年2月20日,本金180万元,利息3588563.17元)及从权利依法转让给长城广州办,并于2016年10月18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资产转让通知暨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被告。2016年11月30日,长城广州办与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中长资(穗)合字[2016]267号《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债权包转让给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10月12日以长城广东公司和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在《羊城晚报》刊登公告告知被告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进行催收。2019年,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及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原告,并于2019年10月16日通过《羊城晚报》刊登公告告知被告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进行催收。

另查明,2016年12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变更名称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达濠支行与被告(原供销公司)签订的借款契约,真实合法,应确认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16年6月17日,广东省农行依法将该上述债权转让给长城广州办;2016年11月30日,长城广东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6日,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再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三次债权转让均有以登报公告形式通知债务人,故原告已依法取得了本案涉及的债权,有权在受让债权范围内主张权利。因达濠支行与被告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罚息、复利进行约定,故对原告主张计付罚息和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达濠商贸(集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慕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20日为3588563.17元,自2016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苏州慕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19.94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达濠商贸(集团)公司负担。原告苏州慕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508.52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苏州慕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垫付的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达濠商贸(集团)公司径付给原告苏州慕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达濠商贸(集团)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9519.94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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