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刘学强,男,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韩少伟因与被告刘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30日,韩少伟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少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少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振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