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祖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潘本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廖祖国与潘本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潘本泽财产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潘本泽可供执行的财产,借款本金11878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廖祖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潘本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飞
审判员 潘军
审判员 胡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