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反诉原告:汪明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韵紫,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反诉被告:巴东县国有巴山林场,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3773946463G。
法定代表人:王雄,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阶,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原告单位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海,湖北远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汪明镜诉反诉被告巴东县国有巴山林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汪明镜于2021年3月8日以与反诉被告巴东县国有巴山林场自行协商处理合同有关问题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要求反诉被告巴东县国有巴山林场补偿333397元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汪明镜自愿申请撤回要求反诉被告巴东县国有巴山林场补偿333397元的反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反诉原告汪明镜撤回要求反诉被告巴东县国有巴山林场补偿333397元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免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