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真,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银川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平。
被告:袁大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黄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谢宝华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袁大全、黄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银川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宝华撤回对被告银川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