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对上诉人杨拥华与被上诉人吴通及原审被告吴湘珍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13民终68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湘13民终681号民事裁定书中“上诉人杨拥华因与被上诉人吴通及原审被告吴湘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补正为“上诉人杨拥华因与被上诉人吴通及原审被告吴湘珍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