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元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曹建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罗元清与被告曹建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元清与曹建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罗元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曹建超立即支付退伙补偿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2日,罗元清与曹建超、曾立兵签订退出合伙协议书,由曹建超支付罗元清退伙补偿款50000元。
被告辩称
曹建超辩称,与罗元清、曾立兵合伙经营罗马美容美发会所后结算退伙属实,因退伙结算前合伙投入了房屋装修资金,退伙结算补偿不当,不同意支付罗元清退伙补偿款5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罗元清与曹建超、曾立兵协商,以罗元清所有的坐落在临澧县安福街道青年路233号房屋为场所,三人合伙经营罗马美容美发会所,合伙经营期间,美容美发会所向城区多名客户发放了充值会员卡,预收了美容美发客户的消费资金。2019年9月22日,罗元清与曹建超、曾立兵再次协商,决定曹建超、曾立兵退出该美容美发会所的合伙经营,该会所由罗元清独自经营。退伙协商时,因预收会员卡客户的消费资金已在合伙期间分配,会员卡余留280000元的后续消费服务由罗元清承担,曹建超补偿罗元清退伙补偿款50000元,罗元清与曹建超、曾立兵签订了退伙补偿协议书,曹建超当日还按退伙补偿协议向罗元清出具了退伙补偿款50000元的欠条,并约定于2021年5月前付清。此后,曹建超未支付罗元清退伙补偿款。
以上事实有罗元清提交的退伙补偿协议书和曹建超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建超与罗元清、曾立兵对合伙经营罗马美容美发会所期间预收会员卡消费资金余额进行退伙结算后,确定曹建超补偿罗元清退伙补偿款50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曹建超应当按约履行,支付罗元清退伙补偿款50000元,其未按约支付已违约,应当继续清偿,对于罗元清要求曹建超支付退伙补偿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曹建超支付罗元清退伙补偿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曹建超负担,罗元清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曹建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当事人应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