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系原告王斌的儿子),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郭香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斌与被告郭香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香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76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0月7日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属“拼多多”APP平台入驻商家“涵城商贸”购买了商品标题为“成人醉【官方正品】君必强皇帝油印度神油助勃增粗增大锻炼保养持久红油正品”3瓶(以下简称“系争商品”),订单金额576元(订单号:171007-XXXXXXXXXXXXXXX)。上述商品收货地均为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2900弄丰巢。原告收到的货品后经“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鉴定为假货,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后原告申请退款遭拒。拼多多店铺披露的商家信息为被告郭香琴。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包括商品详情页、订单及售后截图、鉴定报告、营业执照、领事认证授权合同、拼多多商家信息披露情况,经本院审核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7年10月7日在“拼多多”平台入驻商家“涵城商贸”购买了商品标题为商品标题为“成人醉【官方正品】君必强皇帝油印度神油助勃增粗增大锻炼保养持久红油正品”3瓶,订单金额576元。
原告将上述商品委托中国总经销商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经鉴定均为假货。后,原告申请退款未果。
原告就系争商品先后提起(2018)沪0113民初1956号、(2019)沪0113民初4756号、(2020)沪0113民初7873号、(2020)沪0113民初9305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诉讼,原告皆撤诉。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原告在诉讼中提及的下单购物的订单号:171007-XXXXXXXXXXXXXXX,经该公司核查,商家信息为:店铺名:涵城商贸;入驻人:郭香琴;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嵌头村嵌头463号,该公司还披露了郭香琴的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
审理中,原告表示,收货地为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实际居住在收货地小区房产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店铺购买的系争商品经中国总经销商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鉴定为假货,原告有权申请退款,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货款576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香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斌货款57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郭香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