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晋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何德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何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晋花与被告何德胜、何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晋花以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德胜、何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晋花撤回对被告何德胜、何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6元,由原告孙晋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种法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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