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永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秦文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永奎,即原告代永奎。 被告:周明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代永奎、秦文许与被告周明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永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明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代永奎、秦文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0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经工友代国让联系原告代永奎、秦文许在茅台中心酒厂给原告包工做消防管道安装做砖工工程。在11月下旬,原告将被告指定做的工程做完并验收合格。经过做工核算被告将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0800元。由于被告无钱支付便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劳务工资支付给原告。若到期未付,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周明全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份,经被告周明全联系,原告代永奎、秦文许组织曾艳梅、陈绍强、代正财(音)、陈绍江(音)、陈明星(音)共计7名工人前往仁怀市茅台镇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心酒厂消防管道安装工程做工。2019年12月2日,代永奎、秦文许、曾艳梅、代正财4人因故不再继续做工,周明全便对4人的工资进行结算,载明下欠4人工资16000元。2019年12月6日,周明全又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代永奎工资6300元、秦文许5800元、曾艳梅1800元、代正财2100元,共计欠工资16000元,并约定于12月10日付清。因逾期未付款,2019年12月25日,周明全又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周明全在椿树村中心酒厂包工做消防管道安装工程,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秦文许、代永奎为代表工人工资共20800元一次性付清,若到期后未支付,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因周明全仍未支付工资,致原告诉如上请。 庭审中,代永奎、秦文许陈述,《承诺书》中载明的20800元工资除去代永奎、秦文许、曾艳梅、代正财的16000元外,剩余4800元是陈绍强的。因陈绍江、陈明星还在继续做工,所以该二人的工资未一并结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周明全经结算后出具《承诺书》明确差欠原告代永奎、秦文许为代表的工人工资共计20800元后,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对原告代永奎、秦文许要求被告周明全支付工人工资208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明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周明全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代永奎、秦文许工人工资2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20元,由被告周明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玉 人民陪审员 汪成坤 人民陪审员 鲁世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任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