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张长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袁中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亚军与被告张长庚、袁中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亚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王亚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