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献县坤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经营者:王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
被告:马鞍山慈欣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祥军。
审理经过
献县坤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慈欣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献县坤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献县坤兴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3元,保全费21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