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中元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163。
法定代表人:陈家焱,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
法定代表人:陈民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新元,男,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中元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恒业公司)以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北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中铁六局北京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中铁六局北京公司,该公司以案涉债务业已清偿为理由,不同意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中铁六局北京公司于1986年6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民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期限自2002年4月26日至2052年4月25日,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等。
本案在审查立案期间,中元恒业公司提交(2019)京0108民初61750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其与中铁六局北京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中铁六局北京公司拖欠其货款的事实;提交(2020)京0108执6974号执行裁定书,用以证明案涉债权未全部实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中铁六局北京公司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款收据、结案证明,用以证明其已经给付中元恒业公司货款1 307 100.47元,前述执行裁定书所涉及的案款已执结完毕的事实。中元恒业公司对中铁六局北京公司所提交的材料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中铁六局北京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登记机关现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中,鉴于中元恒业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案涉债权业已由中铁六局北京公司清偿完毕,故中元恒业公司现申请中铁六局北京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予受理北京中元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