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代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余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秦代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18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1、由被执行人余国华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秦代英借款本金73600元及利息(以73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止);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无划扣必要。通过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贵C×××××号长城牌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申请人表示待寻找到该车辆后,再向本院申请查封、处置。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余国华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1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正庆
审 判 员 陈方平
审 判 员 姚 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封瑞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