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学先,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高县嘉乐镇。 被执行人:廖纯理,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王学先申请执行廖纯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廖纯理名下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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