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德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张兵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德风与被告张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德风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兵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德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兵亮偿还原告王德风借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7月18日,被告张兵亮以办暑假培训班为由,先后七次向原告王德风借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被告承诺原告于2016年暑假结束之日归还全部本金。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至今未偿清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被告辩称

张兵亮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7月18日被告张兵亮因做生意向原告王德风借款20000元,原告王德风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张兵亮20000元。被告2020年11月16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德风20000元。被告张兵亮未偿还该笔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张兵亮向原告王德风借款20000元,由被告张兵亮通过微信给原告王德风出具的欠条及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兵亮未按约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王德风请求被告张兵亮支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其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兵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德风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张兵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继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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