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锦大道**号**-**栋**号房。

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江州区沿山城市便捷商务酒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沿山路猪花市场小区,注册号**。

经营者:李崇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州区沿山城市便捷商务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已基本按照(2017)桂14民初1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履行义务;二、被执行人承诺于2018年7月31日前拆除现有酒店招牌,并规范使用酒店名称“江州区沿山城市便捷商务酒店”,承诺不突出使用“城市便捷”;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规范使用酒店名称及更换招牌,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被执行人应赔偿的经济损失赔偿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2万元;三、案件执行总标的为1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2万元后为8万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2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万元,余下5万元自2018年7月开始,每月3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万元,至付完5万元止;四、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债务需要分期履行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桂14执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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