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住平罗县。
被告:马某2,现被羁押于石嘴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