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星,临邑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玉祥,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黔高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廷军与被告王玉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廷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法院判决被告王玉祥偿还工资款26520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到被告工地干活,当时说工完账结。但工程完后被告只给写了欠条:今欠郑廷军人工费204工、每工280总现金57120,还欠26520。付钱时多退少补、签名:王玉祥时间2018.5.16。多次催要只给30600元,现打电话不接,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玉祥偿还工资款26520元,利息从2018年5月17日起到还清为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币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王玉祥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廷军在被告王玉祥承包的工地上干活,2018年5月16日,被告王玉祥给原告郑廷军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郑廷军人工费204工,每工280,总现金57120元,还欠26520元,付钱时多退少补”。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出具欠条后偿还了原告5000元,要求被告偿还剩余21520元及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等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郑廷军主张被告欠其工资款,有欠条为证,欠条上载明被告欠原告26520元,原告认可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偿还了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2152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被告双方并无约定,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为止。被告王玉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王玉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廷军工资款21520元及利息(利息以2152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原告郑廷军负担63元,被告王玉祥负担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莎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瑞雪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