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张玉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汤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长明与被告张玉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长明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明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李长明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长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