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闻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马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执行人:叶树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闻杰与被执行人马芳芳、叶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闻杰与被执行人马芳芳、叶树新于2021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马芳芳、叶树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闻杰案件款2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闻杰同意被执行人叶树新于2021年4月底支付案件款本金10万元,于2021年5月底支付案件款本金10万元,如被执行人叶树新按期支付上述案款本金,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利息及垫付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0)浙0523执29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